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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活动开、评标管理办法

【信息时间:2021-08-05 09:58】 【阅读次数: 【字号 【分享到: 打印本页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开标、评标操作程序和现场秩序,保护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高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心范围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活动现场管理,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参与采购活动开标、评标的职责。

(一)中心工作人员的职责:《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十项职责,处理开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采购人的职责:选派人员进入评审委员会参与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选派人员进入监控室参与采购项目的监督活动;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回复供应商的质疑和配合监管部作好处理投诉及行政复议工作;配合中心组织、完成好项目采购及评审工作;

(三)投标人(供应商)的职责:依照招标文件要求派专人及技术人员按时参与开标、评标活动;

(四)评审专家的职责: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负责评审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标前准备

第四条  评审专家在开标天(在异地抽取评委的提前一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按规定通过随机方式从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标工作,应在开标天或前半天填写《采购人资格审查、评标授权书》,确定参与开、评标活动的代表及监督人员。

第五条  中心工作人员应在开标前一个工作日进行标前准备,落实开评标各项工作的准备情况,讨论需要注意的问题以及制定可能出现特殊情况的应对预案。

第六条  中心工作人员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小时到达开标会场,做好开、评标准备。

第七条  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对投标人(供应商)的签到,并接收投标文件。

第八条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开标会场主持人应掌握各投标人(供应商)和采购人代表、监督等相关人员的出席情况。

第三章  开标工作

第九条  中心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时间,由开标会场主持人宣布投标截止、开标仪式开始,并按既定会议议程主持开标会。

评委不参加开标会,在指定的评标室阅览招标文件、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前的准备工作。在开标、唱标过程中,确保评标委员会成员与开标、唱标现场分离。

第十条  投标人(供应商)代表参与投标应自觉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服从中心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  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供应商)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现场宣布密封情况。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按无效投标处理。

第十二条  由中心工作人员根据各投标人(供应商)投标文件递交情况及网上解密情况,进行唱标,唱标必须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在唱标时,投标人(供应商)代表如有异议当场提出的,应及时予以解决。

第十四条  开标会结束后,进入评标程序。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将投标文件收集、运送到评标室,并及时清理开标会场。

第十五条  参加开标大会人员应服从中心工作人员现场管理,遵守会场纪律,保持会场安静。

第四章  评标工作

第十六条  评标会场应当采取现场录音录像等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评标会场除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中心工作人员外,其它人员原则上不得进入评标会场。

第十七条  参加评标工作的评委必须严格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评审和打分,做到尽职、客观、公平、公正。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需要对投标文件进行询问的,投标人(供应商)代表应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如投标文件被判定无效,应告知投标人(供应商);评标委员会对招标文件内容提出询问的,由采购中心作出合法、合理的解释;涉及到对相关法律法规不清楚之处的,应请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权威部门作出法定解释。相关询问、解释应由中心工作人员进行记录并归档。

第十八条  对要求送样的产品样品,由中心工作人员在监督下进行编号随机抽取和保管;评审过程中需要比对、查阅有关投标文件资料的,由中心工作人员在监督下查阅告知;在评标结束后,再由中心工作人员在监督下当场核对、公布产品样品或投标文件编号交评标委员会。

第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工作需要须临时休会时,中心负责做好评标休会期间的评标室安全工作,负责评标休会期间投标资料的保密、保管工作。

第二十条  出席评标会议的人员不得将评标过程、结果和投标人(供应商)的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公告评标结果前不准对外泄露评标结果,不准将评标资料带出会场。

第二十一条  评标工作结束后,所有开标、评标文件资料应封存并当场移交中心工作人员保管,任何人不得带走评标现场的资料和投标文件。

第二十二条  评标结束后,不得向落标的投标人(供应商)解释落标原因,也不对评标过程中的细节问题进行公布。

在中标公示期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委和其他人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供应商)和泄露评标情况。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各方当事参与开、评标活动应遵守以下各项纪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组织交易科应遵守的工作纪律:

1、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供应商),不得歧视投标人(供应商);

2、指派项目专职负责人员担任开标、评标现场工作的主持人及记录人员;

3、主持人及记录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主持工作,不得擅自变更采购程序;应如实记录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不得向评标专家打招呼或发表影响评标委员会公正评审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在评审记录中篡改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

4、依法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保守采购业务中不能公开的资料、信息和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已获取招标(采购)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供应商)名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审过程情况及尚未公布的评审结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等;

5、开标、评标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采购人应遵守的纪律:

1、采购人评委代表及监督人员出席开、评标现场必须填写《采购人资格审查、评标授权书》,并由法人(或分管领导)签字并盖章;

2、遵守会场纪律,服从主持人及中心工作人员的安排;

3、到达评标现场后,必须上交通讯工具,统一保存;

4、参加评标工作应服从评标委员会组长的分工安排,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发表有倾向性的个人意见,不得影响其他评委的评定和评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5、不得以任何不合理的理由拒绝在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人确认表上签字;

6、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成交)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三)投标人(供应商)应遵守的纪律:

1、必须按规定时间参与开标活动,迟到或缺席视作自动放弃投标资格;投标人除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原则上每个投标人控制在三人以内)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2、保持会场安静,严禁大声喧哗、吵闹,应固定位置就坐,不得随意走动;

3、会场内严禁拍照和摄像;

4、必须关闭通讯工具或将其调至振动状态,严禁接听电话影响会场秩序;

5、如有疑问应举手示意,在征得主持人同意后方可发言,不得随意大喊大叫,否则中心工作人员有权勒令其退出开标会场;对不听劝阻、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本次投标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6、不得私下与评标委员会成员接触,不得向评委施加影响和打探评标情况;

7、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后,投标人(供应商)方可离开会场。

(四)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应遵守的工作纪律:

1、评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坚持认真负责、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公平、公正的进行评标并对评审结果承担个人责任;

2、评标专家应按时参加评标活动,出示身份证验明身份后,方可进入评标现场;

3、出现以下情况,评委成员应当主动回避:与投标人(供应商)存在亲属关系;与投标人(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招投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

4、到达评标现场后,必须上交通讯工具,统一保存;

5、评审委员会不得对标书内容进行分工评审,每份标书内容都要求专家独立评审,相互之间不得协商评分,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专家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6、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从事与评标活动无关的一切活动,不得互相询问评审结论或打默契分,确需共同讨论的问题应当告知评标委员会负责人,提交评标委员会集体商定;

7、评标会议结束前,不得离开评标区域。确需暂时离开评标室的,必须经监督机构同意,并由监督人员陪同方可离开;

8、评标委员会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与任何投标人(供应商)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供应商)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

9、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成交)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执行本办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高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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